中联蓝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8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2号7号楼东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8723322Q。
法定代表人:朱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口天明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大道东侧、平安路北侧天明城10#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49774357。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
原告***诉被告河南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天明城乡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