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91民初21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力能化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能公司)、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瑞元公司将滕州瑞元项目保温工程发包给力能公司,工程内容包括管道和设备的保温、保冷工程。力能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与原告签订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材料、包施工机具、包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为:根据实际工程量,按报价单单价结算。付款方式为:所有材料到达现场后预付三万,剩余款项依据甲方业主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定稿后乙方开具全额建筑业发票,付至工程造价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结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总数原告根据实际工程量和报价单计算,总工程量为300万。力能公司自2016年开工付款至2019年2月份共计回款111万元,剩余189万元未回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力能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89万元及利息,瑞元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瑞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性质和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力能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力能公司将滕州瑞元项目保温工程施工承包给***,工程地点为滕州市,工程内容为管道和设备的保温、保冷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材料、包施工机具、包工程质量。并约定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力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权利义务,双方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滕州市,滕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瑞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滕州瑞元香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滕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