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228号
申请执行人:郑宾,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秦楼街道胶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A37XK。
法定代表人:孙即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镇崇德一大道2995号(院内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15099618。
法定代表人:张兆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宾与被执行人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062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3元、保全费4620元、保全担保费12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执行款792555.48元。于2021年6月18日将案件执行款783092.48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并转案件执行费9463元。申请执行人郑宾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郑宾与被执行人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力能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