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6民初3593号
申请人:徐建业,男,汉族。
被申请人:丁永吉,男,汉族。
被申请人: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冯吉照,董事长。
申请人徐建业与被申请人丁永吉、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