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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昌商初字第216号
原告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冯吉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丙锋,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尹光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可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为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00元,由原告潍坊辽旺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赵寿跃
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