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帅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帅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623号
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大安家村。
法定代表人:殷超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丰华路南首东200米潍坊嘉实孵化产业园1号102。
法定代表人:冯吉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书载明,被告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乐陵合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