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惠贤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冯啸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岺,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嵛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51号1615。
法定代表人:徐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特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新兴街西首(佳乐家北)。
法定代表人:邰京彦,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嵛隆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昌邑特朗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柴象坤
书 记 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