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中利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中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4民初125号
原告: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中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飞,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中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