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申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