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鄂122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157653元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765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