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260号
申请人: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官桥镇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北省峰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765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157653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15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