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4-2号
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武汉新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涂娴,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余亦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娴,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被告申请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因原、被告之间有其他同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其他法院审理之中,本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案件的调解或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本案现恢复审理,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