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64-1号
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武汉新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涂娴,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余亦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98号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2)***二初字第604号案以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78号案均为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同类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审理需以上述案件的调解或判决结果为依据,而各案均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倩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