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硚口清预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武汉市威凯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汉正街W栋。
法定代表人:彭春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娴、陈亮,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许汉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东湖孵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关东科技工业园7-4号5楼。
法定代表人:龚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凌、丁红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18层A号。
法定代表人:刘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清白,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市威凯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湖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东湖孵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清白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威凯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威凯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周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姚 伏
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