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3119号
原告:***,女,生于1979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0年6月5日,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18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17761375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联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通知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前补交诉讼费用245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足额补缴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交纳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远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