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都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都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22367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5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8室-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都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