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正午阳化工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6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武阳商业街营业用房2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正午阳化工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57号1栋1**15层15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2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平安镇董郎路336号。
投资人:***。
原审被告:四川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共和村三组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正午阳化工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中天浩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8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