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557号 原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其未依法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