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0867号
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栋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WHC6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