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0867号 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栋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UWHC6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银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