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715号
申请人: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泰安小区1号楼3单元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370815638。
法定代表人:郭利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峰,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0号楼2层1单元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7084565D。
法定代表人:杨继远。
本院在审理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