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北京远东新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远东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海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田城中里1号。
法定代表人:曲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远东新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新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航天试验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远东新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还款协议》并非远东新锐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云岗田城中里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航天试验研究所对于远东新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试验研究所以远东新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承揽合同纠纷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本案中,航天试验研究所与远东新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远东新锐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6号,该地址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航天试验研究所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远东新锐公司主张还款协议并非其签订,此意见应通过案件实体审理进行确定,在本案管辖的程序性审理阶段不作出判断;远东新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