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2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债务206401.29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新南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德胜新居”工程应收的工程款、质保金等(冻结期限三年)。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206401.29元,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