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1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05月10日,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上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UA6M。
法定代表人:谢天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民再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为零元;未查到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现场调查,亦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00万元未获清偿。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桂 霞
审 判 员  冯凤琼
审 判 员  向 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怡凡
书 记 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