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7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川0722民初2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2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邱学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云乐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