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工业园区青东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斌。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川072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56144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据(2020)川072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债权本金金额为561441.5元,执行到位0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卡、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561441.5元及利息、垫支诉讼费4707元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72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青海
书 记 员 杨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