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797号
原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董事长。
被告:绵阳移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谭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移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