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恢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晟鸿钢材贸易商行,住所:叙永县环城路胜利桥头。
负责人:陈定萍。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
被执行人:罗环,女,生于1967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李清波,男,生于1969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曾珠雀,男,生于1986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叙永县晟鸿钢材贸易商行申请恢复执行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钢材款444276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614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至今去向不明,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户籍所在地村社干部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环、李清波、曾珠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晟鸿钢材贸易商行亦因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恢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云
审 判 员 邱崇选
审 判 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班 学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