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6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义林、龚仲强
关于***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义林、龚仲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88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义林、龚仲强已履行完毕案款9880.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1826民初4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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