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781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UA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4)川0781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9768元。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案于2024年4月25日向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项,冻结期限三年。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4)川0781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执行费1847元,暂未从被执行人处执行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