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781执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3年03月2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UA6M。 法定代表人:***。 ***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2)川07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16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失败,于202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上述法律文书后被退回,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4年2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括不动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4年2月2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9个,冻结期限一年;于2024年年4月1日以31978元为限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油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冻结期限三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委托三台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在前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2024年5月21日,本院通过电话通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询问其是否有关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其陈述暂时没有;征询其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的意见,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川07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