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81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0年02月0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UA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094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3年6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及三台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向江油市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债权12万元,因该债权暂未到期,无法执行。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2)川07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