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26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坤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6执33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出具《证明》本案的执行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均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