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481号
原告:如皋市源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东风社区绢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如皋经济开发区)时代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萍萍,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如皋市源森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市源森纺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市源森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如皋市源森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