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1258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尚国,男,1983518日出生,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锐,男,1996227日出生,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吕艳茹,女,1960115日出生。

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艳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76646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祥均
审  判  员   王相杰
代 理 审 判 员   孙雪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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