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5565号
原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晓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莹
书  记  员   张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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