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3697号
原告:***,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旺(***之夫),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人:谭昊旻,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谭昊旻、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牛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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