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8729号
原告:邓京生,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艳,女,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京生、***诉被告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京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京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康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玲杉
法官助理 刘连康
书 记 员 郝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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