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特156号
申请人: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申请人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旭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37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属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1月6日因本人家中有事无法继续上班为由提出离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2021年1月6日因父亲病危请假回家,后东旭公司以疫情期间报备出京麻烦为由让***写的虚假的辞职报告。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1日,***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东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00元。***向东城区仲裁委提交了其与所称东旭公司员工“秦学宝”“陈明”的聊天记录,证明其2021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请假的过程,其中有***询问让其写离职手续是什么意思、秦学宝进行解释的内容。东旭公司在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东城区仲裁委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374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25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对东旭公司为终局裁决。
本院审理中,东旭公司提交陈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且未对办理离职手续提出异议。***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主张系陈明在1月9日让其书写的辞职报告,并告知其是走个形式,返回后还让其上班,但在***返京后隔离期间又告知将其裁员。经询问,东旭公司称仲裁庭审系因其公司代理人忘记庭审时间而未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向东城区仲裁委提交了与“秦学宝”“陈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及过程。东旭公司经仲裁委通知后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东城区仲裁委依据***提交的证据认定实质系东旭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据此裁决东旭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25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综上,东旭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赫擎
书 记 员 岳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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