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953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茂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英,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艳,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姜威,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乔(姜威之女),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东旭佳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威、***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提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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