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2执保77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冯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XXXX7号丰田牌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万元。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XXXX7号丰田牌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担保人***以其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某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