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2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不祥。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冯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