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6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主: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五一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92200L。
法定代表人:黄方南,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戏剧院一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309132917。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赣1026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6812.55;(五)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854.81元、执行费7202.19元。但是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04869.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继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