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6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主: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五一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2392200L。
法定代表人:黄方南,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戏剧院一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309132917。
法定代表人:王宇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工商登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有车辆信息;穷尽所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财产报告令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完毕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486812.55元,截至2019年1月2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人民币486812.5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诚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真伟
审判员  孙继军
审判员  习国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