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

***与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3民初650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莱茵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8993274-4。 负责人:梁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区群星三路**组织机构代码78907586-9。 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被告: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织机构代码79611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构代码1348929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店,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码77967471-0。 负责人:**。 被告: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码9132050872444761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 被告: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7279-4。 法定代表人:泉茂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易亚昆山公司)、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亚公司)、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扬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店(以下简称苏宁昆山店)、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山九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店及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火灾损失432624.69元*70%=302837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9日,***与九扬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昆山市鹿城路九***XX幢XXXX室,总价1416980元。2013年6月,该房交房。之后,***花费825300余元进行了装修,并于2015年7月入住。该房屋由易亚昆山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配套消防系统为消防公司承建。***装修时于2015年1月于苏宁昆山店购买了大金公司生产的空调一台,由苏宁昆山店售后包安装于房屋西侧南卧室东南角处。2016年1月17日,***发现南卧室空调起火,并报警。消防人员到场后发现消防水栓无水可用,只得去小区外的道路上接水,耽误了灭火时间。之后了解到,因为小区内消防设施进行损坏修理,而全部停止供水。2016年2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位置位于该户西侧南卧室东南角位置,火灾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故提起诉讼。 被告易亚昆山公司、易亚公司辩称,火灾事故系因***的原因导致。事发当晚,***与其亲友大量饮酒,导致醉酒,火灾不能排除系烟头导致。即便火灾系电路问题,也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易亚昆山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尽到了管理义务,在发现消防设施存有问题后,及时通过九扬公司告知了消防公司。易亚昆山公司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灭火,已尽到合理义务。火灾发生时,正处于消防公司的维修期间。***在火灾发生后,立即逃到楼下,可以推断火灾较大,不可控制,否则***有采取自救措施的时间。因此,消防栓是否有水,与损害结果发生并无关联。***称火灾事故是由空调引起的,虽陈述存疑,亦应将销售方、生产方列为被告。关于损失,已由专业机构作出事故认定,另外存有大量物品仅受到热辐射、烟熏,不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综上,请驳回对易亚昆山公司、易亚公司的诉请。 被告九扬公司辩称,认可上述火灾发生原因及损失的答辩意见。另外,九扬公司向***交付了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将物业管理移交给了易亚昆山公司、易亚公司,所涉火灾与九扬公司并无关联。关于消防系统问题,九扬公司已经通知负有保修义务的消防公司进行了修复,所涉责任与九扬公司并无关联。综上,请驳回对九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消防公司辩称,认可上述火灾发生原因及损失的答辩意见。另外,消防公司所施工的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并已经移交给了九扬公司,消防公司仅仅负有保修义务。涉案保修工作进行时,并无事故发生的10号楼,其消防系统可以正常使用,应由易亚昆山公司承担管理义务。综上,本次事故与消防公司无关,应驳回对消防公司的诉请。 被告苏宁昆山店、苏宁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认定,所涉“电气”包含线路、插座等物品,非专指“大金空调”这一“电器”,***推测火灾事故是由该大金空调引发无事实依据。因此,原告主张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大金公司辩称,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可以确认火灾是由装修在墙体内的插座及电线过热引起,与空调并无关联。故请驳回对大金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昆山市九扬香郡花园系被告九扬公司开发建设。2012年10月29日,***与九扬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九扬公司将九***花园XX幢XXXX室出售给***,价款为1416980元。2014年5月5日,***与九扬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2015年6月29日,***取得了昆山市九***花园XX幢X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建筑面积为140.05平方米。 涉案房屋为毛坯房,***于2014年8月29日办理了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施工项目包括瓷砖、涂料、吊顶、电路整改、给排水改动,施工单位为自装。***在装修后,于2015年1月向苏宁昆山店购买了大金空调一台。苏宁昆山店对该空调进行了售后安装,安装于该房西侧南卧室内东南角处。该空调系大金公司生产。 2015年7月,***及家人入住昆山市九***花园XX幢XXXX室。2016年1月17日,该房发生火灾,***通过物业公司等进行了报警。消防人员至现场时,该小区消防栓无正常供水,后至小区外接水施救。本次火灾造成该户内装修、家具、家电及16层、17层公共区域装修、电梯等受损,无人员伤亡。 2016年2月4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该火灾起火部位在该户西侧南卧室东南角位置;火灾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经***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对本次火灾损失进行了价格认定,对受损的装修、家电等70项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其中19项总损失为93745元,其他部分项目因未提交损毁程度检测报告、资料不全、实物已灭失的原因未作认定。本次评估费4150元,由***支付。***就未评估部分进行了询价,拟定损失价格为338879.69元。 另查明:涉案小区消防施工系由消防公司承建,已通过正常的竣工验收,并交付。2014年6月、10月,易亚昆山公司***公司发函,主张涉案小区消防系统存在故障。九扬公司就消防系统存在故障的问题多次向消防公司反馈,并于2015年5月、12月与消防公司就消防检查、维修作出安排。2015年12月17日,消防公司回复九扬公司消火栓管道漏水问题,将进行修复;消防系统联动问题,如属工程质量问题,则全力抢修,如系后期装修或人为损坏则自行修复等。 又查明:起火部位在该户西侧南卧室东南角上部,该处电气设备包括插座一处及大金空调一台,该插座共三根导线,其中一根导线断头呈熔融状态且未与插座连接端子相连,另两根导线仍与插座连接端子相连。该插座线盒,在火灾后呈现严重烧损情形。从该处设置插座内的导线走向来看,系在毛坯房内粉层及墙体开槽埋置,非原毛坯房交付时的线路。 上述事实由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接验收表、房产登记、火宅事故认定书、火灾照片、损失汇总表、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检测报告、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申请及许可、现场勘查记录、插座铜线端头及当事人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的起火点位于昆山市九***花园XX幢XXXX室西侧南卧室东南角位置上部。该处仅有插座一处及大金空调两种电气设施,其中插座线路在火灾后呈现“一根导线断头呈熔融状态且未与插座连接端子相连,另两根导线仍与插座连接端子相连”的情形存有异常,而大金空调系经检验合格的流通商品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异常情形。因此,本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现场图片、实物及勘察情况,确认本次火灾系插座故障造成。因***的房屋系自装,该处插座引发事故的责任应由其自负。 易亚昆山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应尽力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易亚昆山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火灾发生时存在消防管道漏水现象,正处于修理期间,但一般的消防系统漏水即便存在部分用水的浪费,并不当然导致小区消防栓停止供水。易亚昆山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非维修必须的期间,应尽力恢复小区的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在事故发生时,属于夜间,并无施工,易亚昆山公司未能恢复正常供水,导致本次火灾损失的扩大,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易亚公司作为易亚昆山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 九扬公司作为小区的建设方,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防公司对该小区的维保义务,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苏宁昆山店、苏宁公司、大金公司作为涉案大金空调的销售方、生产方,对本次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考虑到火灾发生原因及过程,本院确定易亚昆山公司就***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自负。***的损失,其中93745元由评估机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有51项损失,因未提交损毁程度检测报告、资料不全、实物已灭失的原因未作认定,考虑到所涉检测费用过高及举证困难,本院酌情按照20万元计算。综上,***关于本次事故的损失总计为293745元,由易亚昆山公司负担20%即5874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8749元。 二、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5元,评估费4150元,合计16195元,由原告***负担14195元,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易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