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5735号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阿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北路32号。
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1元,由四川炬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