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665号
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913313304。
法定代表人:曾韬,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云南昆钢金源山工业物流园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星,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25463。
法定代表人:李纯敏,总经理。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作忠,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威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