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4民初9530号
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1区*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新开门四队127号,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靓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