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9385号
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3号八方杰座大厦2幢7楼。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峥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276号代大厦A座8-11层。
法定代表人:吕军。
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上药凯仑(杭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