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8974号
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锴琳,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衢州普利施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彭村村******/div>
法定代表人:龚海滨。
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普利施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合计1334元,由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敏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