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40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现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5919552。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七格路****代码676774524。
法定代表人袁爱民。
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2民初9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37533.74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0775元、诉讼费171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0年11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爱民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袁爱民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医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琪